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、第六十条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,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。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,作出答复前,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。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,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,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。
异议受理部门(招标人): 广州教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联系地址: 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46号
联系人:苏先生 联系电话: 020-83328303
招标人:广州教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2015年12月15日